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1-09-13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为加强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随用随锁,使用须进行相应的审批,并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的,应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一起携带使用,并做好登记,载明事项。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并保管好用印记录。

第六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人)印章一枚。

第九条  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基金会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基金会秘书长印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所有印章均需经审批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及秘书长印章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专人保管,基金会理事长印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存放在基金会财务部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依日常管理期限及工作内容使用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如不及时汇报,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印章保管人自负。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四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五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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