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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委提出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若干意见

作者:校办    新闻来源:校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02-17
    为积极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干部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对本次干部选拔任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学校成立选拔任用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选拔任用的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三、干部选拔任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㈠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政治素质好,能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改革开放,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将党的方针、政策与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师生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校,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㈡应具备的资格
    1、学院(系)、部门正处级干部,应在中层正职岗位工作三年(含)以上;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三年(含)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二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副职二年(含)以上。学院(系)以及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馆长)、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报编辑部的正处级干部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2、学院(系)、部门副处级干部,应有中层副职工作经历;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三年(含)以上工龄;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七年(含)以上工龄;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九年(含)以上工龄。学院(系)的行政副处级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副高职称。
    3、学院(系)、部门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的文化程度。
    4、担任处级干部的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5、党委部门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处级干部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
    四、选拔任用干部的方法。
    本次干部选拨任用采取组织任命、竞聘上岗、组织推荐人选再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等形式进行。
    正级(包括副职主持工作)组织任命;
    副级竞聘上岗;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工会、团委的处级干部,由组织推荐人选再按照有关章程、条例的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五、干部选拔任用的对象和任期。
    选拔任用对象为符合上述任职条件及要求的本院教职员工。本次选拔任用干部的任期均为3年。
    六、本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台州学院委员会
                                         200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