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我市一些在外务工、经商、办厂、旅游等人员特别是在广东、北京、山西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区务工经商办厂人员纷纷回乡或将要回乡。为了防止非典型肺炎在我市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确保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市政府要求,切实做好外出回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在外务工经商办厂等人员的家人、亲属、朋友,要与在外人员密切保持联系,尽量劝说其在当地安心工作,就地预防,近期不要回乡,尤其不要带病回乡。
二、已回乡人员,尤其是从广东、北京、山西等疫区回乡的人员,要本着“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保护社会”的要求,自回乡之日起,自觉进行阶段性自我隔离,单独居住,不得外出,不得与包括家人在内的其他人员接触。自我隔离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4天。
三、回乡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要迅速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5187760,13958567988,13575896881,24小时值班),由疾控中心派医护人员上门处置。各村、社区和广大居民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要迅速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对与“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要进行就地隔离。对就地隔离人员,当地政府和村居要提供必需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服务。
四、各镇、街道和各村、社区要立即建立回乡人员登记制度,对近期回乡人员和2周内到过广东、北京、山西等“非典”疫区人员进行排摸、登记,及时上报,并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自广东、北京、山西等地发生“非典”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我市市委、市政府迅速动员全市力量,部署周密,准备充分,措施有力,目前全市尚未发现“非典”病例,希望广大市民坚定信心,加强锻炼,注意预防,保持镇定,不要听信谣言。凡逃避隔离,隐瞒疫情,谎报情况,制造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坚决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