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生的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责任,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于2003年11月25、26日与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签订了《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此协议共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学校责任”,其中明确规定了由于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不符合标准,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部分是“学生责任”,大学生都已经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由于学生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自杀、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发生事故等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第三部分是“其他责任”,明确了由其他外在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因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四部分是“附则”,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补充说明。本协议一式三份,学校、学生本人与学生家长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