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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台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宣传部    新闻来源:宣传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0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秩序,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编制外合同工以及来校经商务工等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法定代表人(校长)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司其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二级消防责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部门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为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各消防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其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该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该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消防法规,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学校确立为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部门,应确定岗位消防责任人,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并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本规定,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责任人,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

  (三)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四)积极配合学校的整体消防工作,支持学校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参与学校组织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列入学校消防重点部门的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加强对本部门岗位消防责任人和本部门所属学校义务消防队员的教育管理;

  (五)负责本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主动配合学校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岗位消防责任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学习消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

  (二)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任何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做好每日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做到有记录、有签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防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防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五)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及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位置,做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保卫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检查和监督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消防管理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多渠道、多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防火自救能力;

  (四)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六)制订学校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七)负责配备规定区域内的消防器材,检查、督促各使用部门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八)对违反消防法规的部门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九)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向保卫处提出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监督管理,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应抄告保卫处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及电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对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空间,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并建档备查,各使用部门必须定期维护、保养,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使用部门负责配齐。

第五章 重点部位

  第十八条 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建立消防档案,制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人,并抄告保卫处备案。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人应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宿舍区的防火安全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建立学生义务消防组织,确定学生消防安全员,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岗位消防责任人。后勤服务管理处要同楼道管理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违章用电;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六)加强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

第六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重点部位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包括电话)记录情况;

  (七)防火巡查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第二十四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部门,应按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测试、检查,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将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都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防。

  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部门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人员、资金等。

  第二十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并报送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交校保卫处存档备案并上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部位必须对新上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重点部位的职工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保卫处进行消防知识、防火安全教育,以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人;

  (二)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九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七条 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了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加强人力、物力保障。

第十章 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危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以保卫处、保安队人员以及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岗位消防责任人为主。

  第四十条 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各学院在学生干部、党员中推荐人选,学工部、团委协助组建。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宿舍各楼道消防安全员。

  第四十一条 师生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统一领导、指挥,制定消防教育培训及灭火技能训练计划,开展消防业务学习与训练、演练。

第十一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二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统一归口负责管理,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各类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备查,一份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做到内容详实,并附有必要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人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二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消防安全工作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和责任人员,部门当年取消评选先进单位等综合性的荣誉资格;责任人员取消评优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违反消防法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