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校外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本校认可的能认证其身份的其他证明,并自觉接受门卫查询、登记,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条 校内人员的车辆一律凭校内通行证进出校门,非本单位车辆出入校园需进行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严格按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文明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鸣喇叭。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不得违规载人载物。所有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各部门与各二级学院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等问题,应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四条 师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师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
第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事先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条 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网络论坛上发布虚假信息,发表不良或过激言论。
第十二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是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是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第十四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当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