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编制外合同工以及在校经商、务工人员。
第三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校长是本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为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实施。
第五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任务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内秩序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各学院、部门的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事端和治安隐患。
4.决定或向主管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九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学校加强对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校园”建设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保卫处。
第十一条 学校组建保安队,配置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防范工作。保安队按有关要求统一装备,由学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治安服务队或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校园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治安案件的;或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本部门人员严重违纪的,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集体和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校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学校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和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