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2-06-06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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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规范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工委〔20111)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1、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协调小组。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2、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

3、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二级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开途径和要求

1、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涉及保密事项的,由保密部门审定。

2、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并填写《台州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三、监督和保障

1、学校每年研究信息公开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部门、二级学院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学校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上一学年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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