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 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 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21-09-17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台学院发〔2021〕100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浙科金发〔2020〕2号)等要求,为推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科研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按照“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原则,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须签署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个人承诺书(见附件)。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获批后,负责人提交研究计划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不设直接经费和间接费用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经费支出分为设备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和其它合理支出: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中列支。

(二)科研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它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学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用,以及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四)管理费: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可行性论证、中期考核、过程管理、财务核算、资料保管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的各类费用补助支出。

(五)绩效支出:指对项目负责人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奖励性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按照我校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六)其它合理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无法在科研业务费中开支的其它相关费用,如课题结题审计费,科研用房使用费、零星通用设备和零星办公材料等费用。

上述各项支出除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外(管理费根据实际管理支出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其余类别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四条 经费“负面清单”。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严禁用于违背科学学术道德的行为,设立如下经费“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费用途严禁使用。

(一)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二)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

(四)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科研无关的支出;

(五)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六)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七)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八)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九)其它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预付款项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不得变动支出,不得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经费决算经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审核后,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六条 监督检查。项目实行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制度。计划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审计处会同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实行内审抽查或专项检查,并对“包干制”实施进行跟踪、分析,出现问题及时纠正,研究解决措施。在项目结题时,项目经费决算表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由科技处通过学校内网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经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审核后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校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它事项,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作出调整,按上级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学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1年起批准资助的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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