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9-05-30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台学院发〔2019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学校预算调控的职能,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流程,保证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实现学校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校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包括日常运行预算、专项预算、基本建设预算等。

第三条 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坚持积极稳妥,预算支出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

第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校务会议负责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校党委会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务会议审议、校党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校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统筹学校年度预算支出总量和重点,加强对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编制、执行与绩效管理的领导。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是负责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指导各学院、职能部门的预算编制;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向台州市财政局报送学校预算方案;及时提供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编制本学院(部门)经费预算计划、组织预算经费实施,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对本学院(部门)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每年末根据台州市财政局的要求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核程序:

(一)学校根据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市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汇集有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资料、各项收入预测资料、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等,编制预算草案,经学校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即“一上”)。

(二)市财政局审核学校报送的“一上”资料后,下达下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即“一下”)。

(三)学校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学校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即“二上”)。

(四)市财政局对学校“二上”预算进行全面审核。市人大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学校执行(即“二下”)。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要求和本学院(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学院(部门)经费预算收支,并负责编报相关专项经费,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1.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报送会议经费等;

2.教务处负责报送在校本科生数、教学经费等;

3.人事处负责报送年度人员经费等;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报送因公出国经费等;

5.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报送设备购置经费等;

6.科研处负责报送科研收入经费等;

7.继续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报送培训收入经费等;

8.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报送后勤保障专项经费等;

其它部门视需要报送预算材料。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相关经费结合财政控制指标数,汇总编制学校年度收入总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与其它收入,并编制明细内容。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预算经费报送情况,汇总编制学校年度支出总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其中:

(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它费用。

(二)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和事业发展在基本支出以外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改革发展专项、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省补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专项等。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各二级学院(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必须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管理好本学院(部门)的收支,规范经费管理。在办理经费开支手续时,严格执行经费支付的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使用年度经费,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合台州市财政局要求,学院(部门)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率于每年630日前达到50%930日前达到75%1215日前达到100%。学院(部门)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率低于91%的,则下年度预算控制数比上年压缩5%。学院(部门)每季度要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并向校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会汇报。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经费“零基”预算制度。学校核拨给各二级学院(部门)的各类经费(除各类专项经费外)全部实行“零基”预算。

第二十条 在年度开始,至当年预算尚未批准之前,计划财务处按上一年度项目预算数的一定比例预拨经费指标,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在项目支出完成时,对项目支出绩效进行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归口管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二级学院(部门)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下达的校内预算,一般不进行调整。由于环境、政策法规、学校事业计划调整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书面报告计划财务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和调整方案。计划财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部门)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结合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追加预算、调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变化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台州市财政局批准的学校预算,按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在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定期对各二级学院(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学校和资金使用学院(部门),督促相关学院(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预算实施过程中,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5〕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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