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学院发〔2019〕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用好现有办学资源,有力调动各学院和部门开展成人教育的积极性,增强学校及学院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人教育经费是指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费,以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和台州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非学历教育培训经费。
第二章 成人教育类别
第三条 根据成人教育管理模式不同,分为校管校办、校管院办和院管院办项目。
第四条 校管校办项目是指由继续教育学院或培训中心管理并自行组织教学工作的项目,校管院办项目是指由继续教育学院或培训中心管理、由二级学院组织教学工作的项目,院管院办项目是指由各二级学院管理并组织教学工作的项目。
第三章 成人教育经费分配
第五条 院管院办项目学校按经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利用学校校产办学的按经费收入的35%作为管理费,不利用学校校产办学的按经费收入的25%作为管理费,招生经费由举办项目的学院列支,剩余经费作为直接经费和奖励经费使用,由办学学院按年度统筹管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校管校办项目经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年度统筹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校管院办全日制办学形式项目,按经费收入的30%核拨给承担项目教学工作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校管院办业余办学形式项目,按经费收入的50%(如不利用校产且自行招生组班的,按75%)核拨给承担项目教学工作的二级学院(招生经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列支,网络平台使用经费由二级学院列支),作为直接经费和奖励经费使用,其余经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年度统筹管理。
第七条 培训中心举办的校管校办培训项目,经费由培训中心按年度统筹管理。培训中心举办的校管院办培训项目,由各学院自主申报竞得的项目,35人以下全额拨付给学院,35人及以上按培训学费的90%拨付给学院,5%作为培训中心培训管理运行经费,5%作为学校管理费;由培训中心牵头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的项目,60人及以下的,经费分配方式同上,60人以上项目,培训学费的80%拨付给学院,10%作为培训中心运行经费,10%作为学校管理费;指令性亏负项目,可据成本核算由中心运行经费加以贴补。
第四章 成人教育经费支出范围
第八条 成人教育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奖励经费。直接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讲课费、差旅费、宣传费、班主任费、办公费、耗材费和学习资料费,奖励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激励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成人教育经费奖励和支出标准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年度结余经费(年度结余经费=经费收入-合作分成经费-直接经费)低于经费总收入的20%,则取消继续教育学院奖励经费,结余经费达到经费总收入的20%,则按结余经费的5%作为奖励经费(结余经费以20%为基数,每高于1个点,奖励经费提高0.2个点,分段计算)。院管院办的项目经费不纳入继续教育学院年度奖励。
第十条 二级学院的成人教育经费可作为直接经费和奖励经费使用,但二级学院实际发放的奖励经费根据计划财务处和人事处核定的数额发放,鼓励二级学院将成人教育奖励经费弥补教学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培训等经费不足。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奖励经费按校管校办年度收入经费的5%提取,但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度结余经费的40%。
第十二条 学校按成人教育总收入的5%提取作为行政及教辅等部门从事成教工作的奖励。
第十三条 成人教育授课津贴按《台州学院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8〕40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所有成人教育经费收入必须归入学校账户,各单位不得私自设立账户或截留,严禁资金账外运转。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的成人教育经费发放前,需将经费发放方案在本单位公示3天,并由纪委办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台州学院成人教育经费管理与分配办法》(台学院发〔2010〕82号)、《台州学院成人教育管理规定》(台学院发〔2010〕83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办法有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