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9-11-13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台学院发〔2019147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台州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已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学院

2019115

 

 

台州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关于实施台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台财库发〔20122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校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还款期、以教职工个人作为偿债主体的人民币信用卡。

第二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办理对象为本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非本单位教职工不得办理公务卡。非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如因工作确需要办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可申请办理。未经学校同意,教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到发卡行开立公务卡。

第四条 本校公务卡开户银行公开招标确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营业部代理发行,在编教职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非在编教职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公务卡办理的基本流程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代理银行发放、个人启用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和密码。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发现公务卡遗失、被盗或其它被占用情形,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可申请补办新卡,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变更个人公务卡信息。如未及时挂失造成公务卡被盗刷等情况,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持卡人离职、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办理公务卡解约手续。

第六条 公务卡应用于单位公务消费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由个人承担公务消费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凡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的,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异议的,可手机咨询客服、登录网上银行查询或到发卡行现场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第八条 原则上在编教职工公务卡月透支额不得超过5万元,非在编教职工公务卡月透支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九条 公务卡免息还款期是指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月银行对账单(账单日)所记本月应还款金额,则无需支付利息。因刷卡时间有先后,所享有免息期会有不同。

第十条 持卡人一般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凡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现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发生的属于台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1)所列的项目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等,须实行公务卡结算。上述支出方式除使用公务卡结算外,仍可使用单位银行转账等结算方式进行。未使用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教职工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偏远山区或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地区发生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或网络支付的场所发生的单笔金额200元(含)以下的零星支出;

3)按规定需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等;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除上述情况外,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的,应填写《台州学院非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审批表》(见附件2),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据(POS机小票或银行流水记录)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消费交易凭据上的商户名称和金额必须与发票上的信息一致,如若不符,持卡人需提供信息不符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在淘宝、京东、美团、苏宁等大型电商交易平台消费(或类似情况消费)时,公务卡消费显示为统一电商平台的,无需提供交易凭据上的商户名称和发票抬头信息不符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持卡人同时进行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的,须将公务消费部分和个人消费部分分开支付,并分开打印相应消费凭据和发票,计划财务处仅报销公务消费部分。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

第十七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学校现有财务管理办法和报销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须取得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银行流水记录)作为报销票据附件。

第十九条 在电商交易平台或现场采购商品时,涉及积分折扣、抵用券等情况的,以公务卡实际消费金额和报销发票金额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及时将报销金额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若持卡人在办理报销业务时,报销金额中包含公务卡、现金、其它银行卡、支付宝等消费方式的,报销金额只能转入个人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保证有充足的财务报销时间,如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由个人承担。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个人先行垫付。无论持卡人是否已自行垫付公务卡消费金额,通过计划财务处报销的款项均按规定转入个人公务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法纪法规,对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审批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如中央或地方出台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台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台州学院非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审批表

 

附件1

台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包括支付会议聘请专家和外聘客座教授的机票和住宿费等,暂不包含火车票和汽车票。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在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酒类及小礼品)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用品。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它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它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附件2

台州学院非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审批表

经费名称

经费编号

结算对象

结算金额

大写: ¥:

原因:

1.公务卡尚在办理中

2.对方不支持使用公务卡

3.其它情况(说明)

本人承诺,对所述原因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经办人:

 

所在学院/部门意见:

 

 

 

 

(盖章) 审批人:

计划财务处意见:

 

 

 

(盖章)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计划财务处,一份个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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