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学生学杂费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20-05-28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台学院发〔20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学生学杂费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237号)、《台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台学院发20177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学杂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资金来源,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每个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有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及经台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多退少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杂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执行。未经批准,校内其它二级单位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 学杂费收入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在收取学杂费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对各类办学收入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学生未缴学费、住宿费、代管费且未办理绿色通道或助学贷款的,二级学院不得为其办理注册手续。新生需根据“台院易班”迎新系统提供的财务缴费数据信息,办理入学报到及注册手续。

第七条 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对有经济能力但拖欠不足额缴纳费用的学生,学校将向其家长通报欠费情况;仍无法缴纳的,其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突发变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应缴费用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缓缴申请。缓缴申请应写明具体理由和缴款时间计划(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经所在学院核实,报学生处审核后方可缓缴。缓缴学生须按缓缴时间计划自觉缴清欠款,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做好督促催缴工作。

第九条 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除加强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社会捐赠等方面的资助力度外,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减免学费。

第三章 退费规定

第十条 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自费出国等原因而离校的学生,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算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或学生降级后,按就读年级学生收费标准执行,辅修、重修、试读的学生按有关规定缴费。实习是教育教学的组成部分,实习期间不退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严格收费管理,严禁无据收款。收费时,须开具套印有财税部门监制章和加盖“台州学院财务专用章”或“台州学院发票专用章”等字样的合法统一票据。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个人,由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学院学生学杂费管理规定》(台学院发2003119)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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