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信息技术中心音像资料室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9-09-01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规章制度(信息)

第一条 信息技术中心音像资料室为全校性音像资料收集、馆藏场所,所收集音像资料内容以教学内容为主。资料室负责收集、采编、管理、编目,并向全校师生提供目录参考。

第二条 全部音像资料均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不为消遣、娱乐提供服务。需要借用音像资料上课、备课的教师,需提前一至三天到音像资料室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必须由教师本人亲自办理)。一次最多限借二部(盒),借期为一个星期。如确实需要借二部(盒)以上、借期一周以上的,需经信息技术中心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出借,但必须按时归还。

第三条 名著、名片等经典珍贵音像资料必须提前三天来办理出借手续。因为原版内容不出借,提前告知将为使用资料的教师复制一套借之。

第四条 资料室所有原版录音磁带一律不出借。教师上课需要的内容由教师自己自备空白录音磁带,在上班时间内提前一至三天到中心复录室登记免费复录。

第五条 音像资料室将加强与各专业院、系的联系。为配合不断更新的教学内容,满足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及时配合专业院、系,增添一些新的教学音像资料。

第六条 出借的音像资料如有遗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具体方法参照图书馆图书资料损失赔偿的方法进行赔偿,即按资料原购进价格的五倍进行赔偿。为此,请借用音像资料的教师对所借音像资料务必妥善保管,尽量不要出现此类情况。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注意资料室的安全用电,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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